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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省钱招”插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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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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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经营者通过插件在其他经营者运营的网站中插入链接,读取用户从该其他经营者运营的网站中获取到的资源并提取至其网站数据库中,使该资源成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经营资源,上述行为直接将其他经营者运营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掠夺了该其他经营者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损害了该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杨宇宙,裴一歌编辑:杨宇宙,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1)京73民终1092号
一、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智联三珂公司)是域名为zhaopin.com的“智联招聘”网站的经营单位。智联三珂公司与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网聘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智联三珂公司通过“智联招聘”网站与网聘公司开展互联网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的合作并向网聘公司提供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服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魔方公司)系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运营者。网站首页设置有“职位管理”“搜索简历”“简历管理”等主要栏目,及“省钱神器用省钱招每天下载10份简历1年节省84000元相比于其他网站1份简历高达50元、60元同一份简历通过省钱招全网比价后仅需5元省钱招可实现全网简历最低价购买节省企业70%简历购买费用”。
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主张,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用户浏览“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时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以低价引流用户;并且,在魔方公司未收录有某份简历的情况下,通过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影响用户选择,对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通过“智联招聘”网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造成了妨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魔方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首先,“智联招聘”网站系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合法运营,用以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用户可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取“智联招聘”网站上所收录的简历。“智联招聘”网站以其简历资源的丰富性、真实性而吸引用户流量、建立市场竞争优势。且“智联招聘”网站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其次,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在用户基于“智联招聘”网站所积累的商誉,选择“智联招聘”网站提供的服务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在用户点击链接中“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后,页面将跳转至魔方公司经营的网站,用户转而接受魔方公司提供的服务。以更低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本身通常不具有可责性,反而可能成为促进市场发展的良性竞争因素。但正当竞争环境下,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应发生在公开市场,就宏观而言不同经营者暴露于消费者的机会相当,消费者可根据其从公开市场上获得的信息进行权衡,最终选择服务主体,亦即消费者选择应在其从公开市场上获取信息之后。而本案中,魔方公司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开市场,其向消费者输送低价信息的渠道为他人通过自身经营而形成的相对特定的交易空间,即“智联招聘”网站,其通过利用“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的方式,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阻碍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破坏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以投入创造产出”的商业经营模式,严重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
此外,关于“省钱招”插件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其原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以更低价格提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的行为。法院认为,“省钱招”插件帮助用户集合存储其从不同平台下载的简历这一功能并无不妥,但该功能仅应针对特定用户自身的信息资源,而非将该用户的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存储到其网站数据库中,成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经营资源。不论“省钱招”插件用户是否同意该插件在整合来源于不同平台的简历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简历提取为公共资源,该插件的实际效果体现为越多的用户越充分地利用“智联招聘”网站进行简历下载,魔方公司的网站就相应地为自身积累更多的简历资源。即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而且,魔方公司在利用用户与“智联招聘”网站之间的业务往来为自己不断积累简历资源的同时,又以相同的简历和更低的价格诱导更多的用户登录其网站,加大了截取“智联招聘”网站流量的力度,从而进一步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利益。
最后,魔方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通过该插件获取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网站相关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通过诱导客户安装该插件实现了获取“智联招聘”网站简历资源和导流的效果;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经营基础和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而且,在魔方公司依附用户与智联招聘网站之间的业务往来为自身积累简历资源的同时,又以相同的简历和更低的价格转而截取“智联招聘”网站的流量,该行为的不正当在此过程中体现得愈加明显。其有计划、分步骤从“智联招聘”网站获取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列举具体侵权行为形态前,先对侵权行为实施方式这一前提进行了明确,即“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本案中,“省钱招”插件需要用户下载安装并注册“省钱招”账户后才能正常使用,属于诱导用户进行相应操作以实现魔方公司所意欲追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后果。故该行为尚不同于魔方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主动、强行在“智联招聘”网站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选择等情形,故应认定该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用户浏览“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时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以低价引流用户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构成“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此外,魔方公司在其网站未收录有某份简历的情况下,通过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无论其获取用户个人账户中简历的行为是否获得用户的授权许可,该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妨碍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合法商业模式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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